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合法建築物的停車位可分為三種: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一般而言,法定停車位不得外售給非大樓或社區的所有權人,獎勵停車位及自行增設停車位,只要有獨立權狀就可以單獨買賣。

停車位移轉限制.png  

 

一、法定停車位:

1. 定義:

係指依建築法規定必須設立之停車位。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應設置一定數量之停車位。

2. 登記方式: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僅有建築物標部不單獨發給權狀,產權由全體住戶持有登記為「大公」,或經由部分住戶共同持有登記為「小公」。

3.移轉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法定停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二、獎勵停車位:

1. 定義:

係指獎勵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鼓勵建商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以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停車問題,擴大車位供給之目的。

2. 登記方式:

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即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有獨立權狀,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 移轉限制:

有獨立權狀者可單獨買賣。

 

三、增設停車位:

1. 定義:

係指建商在法定停車空見以外,自行再增設之停車空間。

2. 登記方式: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之規定地下室建物如具備「非屬共用使用部分性質」及「並編列有門牌」,領有戶政機關核發之地下室證明,或領有地下室所在地址證明者兩項要件,即得以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即可登記為主建物有獨立權狀。

3. 移轉限制:

有獨立權狀者可單獨買賣。

 

最後為避免糾紛,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的設計圖說,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獎勵增設或自行增設。至於產權登記方式,以「共有部分」登記者,需看清楚主建物建號謄本上是否載明共有部分之建號,停車位分擔共有部分之持分,如果以「專有部分」登記的停車位,有所有權狀當然是最清楚的。

 

資料來源:地政宣導 /二林地政 陳祈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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