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murmur
※ 要跟各位說聲抱歉,2016年開始工作變得忙碌了起來,已分不太出時間即時解籤。
※ 擔任自家社區四屆管理委員,從無心到熱心,歷經一般委員、副主委、主委,感嘆保全公司所派駐的人力良莠參差不齊,再加上我對於這個行業有新的想法與理念,又與業界10多年資歷的前輩們志同道合,我們陸續成立「忠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忠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忠泰物業集團

「請廠商來社區設定門禁卡,等了兩個多禮拜,還沒有下文?詢問社區總幹事後才知道,已經多次聯絡廠商來社區設定,但廠商總是推拖拉,無法確定何時可以來,而且每次光設定收費就要1,500元,難道只能接受嗎?」

版主看到支援前線在部落格中抱怨社區的門禁系統維護廠商後,有以下幾點想法與建議:

一、管委會可以怎麼做?

1.考慮簽年度維護合約

一般來說,社區若無常駐的機電人員的話,管委會通常都會針對社區內主要的機電設備(例如電梯、車梯、發電機、消防設備、污水設備、對講機系統、門禁監視系統...等),選定負責維護服務的廠商,然後與之簽訂維護合約。

通常一年一簽,並在合約中約定多久要來社區維護一次,每次維護的內容為何,哪些零件是由廠商吸收成本、哪些再另外向管委會報價,經通報後多久要回應、多久要趕到社區排除、罰則

而就上文所抱怨的內容來看,則很有可能該社區的門禁系統沒有簽維護合約,而是採遇到問題再找廠商,依次報價收費。好處是不用每個月支付維護費用,而缺點是缺乏完整地保障。

至於要採依次報價還是簽訂年度維護合約,除了考量費用成本外,還有設備的使用屬性,像需即時排除異常的設備就最好有維護合約,例如電梯發生故障,廠商就應該在約定時間內到社區處理,避免住戶被困在其中太久。

2.依合約要求改善

若是合約廠商服務不好,通報後愛理不理,請管委會依合約約定內容處理,在發函告知廠商後,若有訂罰則就依其金額從服務費中扣除,若沒有約定罰則可於函文中要求廠商來社區協調如何改善,並註明暫緩支付該月服務費,不可什麼都不說就直接不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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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九十八誌第七十四藝文三載“西窗老人《蘭臺妙選》三卷”。

《蘭臺妙選》是目前唯一保存較為完整的明朝祿命應用納音的一篇賦文,均被各家收錄,如《星平會海》《古今圖書集成》等。要想了解清朝以前元、明時期祿命四柱模式,《蘭臺妙選》不愧是代表性之作品。

 

上篇 原出琴堂次專以納音地支取象

人稟三命。

天元,地元,人元謂之三命。

數週六旬。

自甲子起,至癸亥,每甲管十支辰,共六十日也。

雖仗根基之穩。

如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土,於四季各得其時生旺,此謂根基穩固也。

未饒格局之真。

格者,取用於生月。何神為用以定其格局者,支辰見申子辰,亥卯未,巳酉醜者謂之局者是也。

有祿馬之往來反居貧賤。

祿者,官;馬者,財也。失地反賤。

坐凶煞之交互卻主光榮。

凶煞者,七煞,羊刃,傷官也。有制得地,反主榮貴。

蓋緣格局高而凶煞伏藏。

如甲以庚為煞,遇丙火制服,藏於地支之下,謂之藏。

根基弱而貴神向用。

崎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版主曾任自家社區管理委員,為瞭解社區歷史,便去瀏覽社區電腦。一看之下,卻感到頭腦漲,原因是多年來社區已換過多任總幹事,每位總幹事整理檔案的方式都不一樣,資料夾及各個資料檔建檔都按個人喜好與習慣。要找舊資料,只能猜猜樂,而多半還是得逐一點閱資料夾,有時看到檔名也無法馬上判斷出內容,還是要打開檔案看過才知道是什麼。

在初步瞭解社區事務後,我自己訂出的架構如下圖:

社區檔案資料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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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14年02月12日21:59

近來超夯的來電過濾程式App「LINE whoscall」,還可幫用戶偵測有無個資外洩!有民眾使用此軟體,意外發現家人10年前申請北市復康巴士資料,在網路上就搜尋得到,姓名、地址、電話、身障類別等級全都露。軟體開發公司Gogolook表示,確實有用戶發現此程式有隱私偵測功能。承攬復康巴士的e-go台灣租車旅遊集團坦言是員工未移除測試資料,對此深感抱歉。

一位民眾表示,為過濾詐騙集團及不熟識來電號碼,他在智慧型手機安裝LINE whoscall程式,只要有人撥號給他,系統就會自動偵測、於網路搜尋發話者資訊,不料日前他接到家人來電,手機卻顯示一個檔名有「台北市政府」字樣的檔案,他好奇查看,驚覺是家人10年前申請復康巴士的資料,內容包含姓名、地址、電話、障別與等級,且是多人的申請資料,直呼,「太誇張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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崎玉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合法建築物的停車位可分為三種: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一般而言,法定停車位不得外售給非大樓或社區的所有權人,獎勵停車位及自行增設停車位,只要有獨立權狀就可以單獨買賣。

停車位移轉限制.png  

 

一、法定停車位:

1. 定義:

係指依建築法規定必須設立之停車位。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應設置一定數量之停車位。

2. 登記方式: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故僅有建築物標部不單獨發給權狀,產權由全體住戶持有登記為「大公」,或經由部分住戶共同持有登記為「小公」。

3.移轉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持分的公共設施,建商不得讓售或為大樓以外的住戶設定專用使用權。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沒有獨立權狀,法定停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必須隨著主建物才能辦理產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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