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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8

由於台灣去年共發生12起兒童墜樓意外事件,有家長為了避免家中兒童發生墜樓意外,想在自宅裝設防墜設施,但遭到管委會的反對,甚至告上法院,但在16日,立法院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案,家中只要有12歲以下兒童,就可以設置隱形鐵窗等防墜設施,不須經管委會同意。

在去年發生多起兒童墜樓意外,新北市板橋有家長為了家中孩童安全,在陽台裝設隱形鐵窗,但卻遭到管委會告上法院,因此國民黨立委江啟臣、王育敏等人在3月時,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將進行修法,增修防墜條款,在16日時防墜條款已順利3讀通過。 根據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項第1條的規定,如住戶要在大樓外牆加裝隱形鐵窗或其他防墜設施,應經過公寓大廈的管委會同意;如果住戶遭到管委會反對,仍堅持加裝防墜措施,就可能遭到地方政府處以4萬到20萬元不等的罰鍰。

但現在民眾若想在自家陽台、窗戶加裝防墜設施如隱形鐵窗等,只要不妨礙逃生、不凸出牆面影響社區大樓美觀,即可裝設不須經管委會同意,雖然法令也規定,家中孩童滿13歲以後便要將防墜拆除,但此條款的訂定相信對於兒童居家安全的落實仍相當有幫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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