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應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疑義

邇來有大廈管理委員會詢問,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管委會是否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已依法立案登記之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所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之營業收入(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係屬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如該管委會之支出同時與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有關,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另外,因該項所得係作為公寓大廈管理、修繕之用,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呼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者,請於每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疑義可電洽該局或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詢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二、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相關課稅問題

社區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屋頂、陽台、停車場、會議廳收取租金應否辦理營業登記?應否課徵營業稅?應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76年8月7日台財稅字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營業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

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住戶以外之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如係招商承辦者,應以該承辦商為對象,依法課徵營業稅。

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刊登大型廣告或出租與電信業者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依法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但也可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陽台出租或將停車位、會議廳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不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住戶或管理委員會所收取費用,支付予大樓管理人員之薪資,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依財政部86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861922103號函釋,應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住戶或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而認定。

 

三、

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對外出租外牆、車位等情事應申請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民眾檢舉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外牆、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使用並收取租金,卻未繳稅,涉嫌逃漏稅。

該局說明,大樓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以支應各項管理支出,僅須依規定於支付管理員薪資時辦理扣繳及每年1月底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外,無需繳納營業稅。

惟如將大樓外牆、甚至頂樓平台出租予公司行號懸掛廣告物或供電信業者作基地台,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管理委員會如有上述銷售勞務行為,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向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請營業登記(設籍課稅),如每月租金收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由稽徵機關按查定銷售額方式課徵營業稅;每月租金收入如在4萬元以下,則因未達起徵點,依法免課營業稅。

又管理委員會係設籍課稅,相關收入不會歸課負責人(即主任委員)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規定,出租外牆、頂樓平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如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方式課徵營業稅,則承租之公司行號於給付租金時除應取得管理委員會開立之收據外,及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免繳憑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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